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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16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月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466號、113年度偵字第153號、第442號、第2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16號傷害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7月24日9時2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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