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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正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正宏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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