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智易,7,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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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小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6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112年度智易字第20號),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智簡字第56號),嗣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嗣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有關起訴同法第92條部分,僅起訴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並未起訴行為態樣「公開展示」)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乃均為告訴乃論之罪。

查告訴人公司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是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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