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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54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益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益宏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所得新臺幣9萬3,0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6行所載「李益宏之中國信託銀行」,應更正為「李益宏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7行所載「00000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為「000000000000號帳戶」;第7至8行所載「,期間共計簽賭17次」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益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㈡被告本案下注簽賭之行為,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密接為之,且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下注簽賭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有賭博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賭博期間及次數、下注金額、所生危害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商而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3,068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蔡忻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47號
被 告 李益宏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宜,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益宏明知徐漢鵬為經營二星、三星、四星、全車等簽賭模式之今彩539組頭,仍基於賭博之犯意,於附表所示轉帳時間前某時,在彰化縣溪湖鎮員鹿路某統一超商之公開場所,將簽注單交給徐漢鵬並下注,核對當期今彩539開獎號碼,如有中獎,徐漢鵬將約定倍數之彩金匯入李益宏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如未中獎,李益宏將簽賭金匯入徐漢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期間共計簽賭17次。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被告李益宏之供述:坦承向徐漢鵬下注之事實。
㈡證人徐漢鵬之供述、指認照片:被告李益宏涉有本件犯行之事實。
㈢徐漢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明細與樞紐分析表:被告李益宏向徐漢鵬簽賭下注而支付簽賭金及收取彩金之事實。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被告先後多次賭博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3,068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檢察官朱 健 福
附表:李益宏收支情形
編號 | 轉帳時間 | 簽賭金(單位:新臺幣) | 彩金(單位:新臺幣) |
1 | 112/03/27 | 2342元 | |
2 | 112/03/28 | 12400元 | |
3 | 112/04/01 | 2912元 | |
4 | 112/04/09 | 1880元 | |
5 | 112/04/15 | 6310元 | |
6 | 112/05/14 | 13818元 | |
7 | 112/05/29 | 7778元 | |
8 | 112/06/10 | 6907元 | |
9 | 112/06/22 | 44790元 | |
10 | 112/06/25 | 4261元 | |
11 | 112/07/02 | 3623元 | |
12 | 112/07/09 | 3042元 | |
13 | 112/07/17 | 1600元 | |
14 | 112/07/24 | 1330元 | |
15 | 112/08/06 | 21583元 | |
16 | 112/08/12 | 11483元 | |
17 | 112/08/28 | 20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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