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簡,659,202404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符麗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13張、金額6500元」應更正為「1張、金額500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13張、金額6500元」顯係「1張、金額500元」之誤寫,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見偵卷第39頁),爰應更正為「1張、金額5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