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惠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惠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又其於本案竊得之財物,已合法發還被害人SOMSUK PATIPAT(中文名:巴帝潘),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憑(偵卷第14頁),並斟酌被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賭博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所竊得之微型電動自行車1輛,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62號
被 告 許惠興 0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街000號
居彰化縣○○鎮○○巷00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惠興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23時許,委請不知情之吳俊樺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搭載其前開彰化縣○○鎮○○路000號「神采飛揚電子遊藝場」旁,抵達現場後,許惠興因需交通工具代步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1月22日23時15分許,在上開地點,以預先準備之鑰匙轉動電門之方式,竊取SOMSUK PATIPAT停放該處之紅色微型電動二輪車(已發還),得手後即騎乘該車輛返回彰化縣○○鎮○○巷0000號0樓車居所,並以黑色噴漆噴灑車輛以變更塗裝顏色躲避查緝。
嗣於同日23時36分許,SOMSUK PATIPAT發現車輛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循線追查,於112年12月8日1時20分許,在許惠興上開居所停車場扣得上開車輛而查獲。
二、案經SOMSUK PATIPAT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惠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SOMSUK PATIPAT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及證人吳俊樺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4張、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0張、微型電動二輪車比對照片10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予採信,被告犯嫌應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高 如 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房 宜 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行;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