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簡上,12,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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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葉紘騰


選任辯護人李柏洋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利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381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613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2號重利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7月25日9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
法官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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