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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4號
原告彭筠景
被告洪鈴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1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高郁茹
法官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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