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劉純秀
被 告 王芳陵
居彰化縣○○鄉○○村○○巷00號(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3年度金簡字第24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