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簡附民,19,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潘佳慈
被 告 陳秋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地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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