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簡附民,32,2024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陳仕傑

被 告 楊丞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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