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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游昕誼
被 告 林䥵妘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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