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103,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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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姚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姚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爰考量受刑人各犯罪情節相仿,犯罪時間相近,並衡酌受刑人表示:家中母親已年邁,本次出監後將好好工作,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7頁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5日 112年6月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05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39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390號 112年度簡字第1972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2日 112年10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390號 112年度簡字第1972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11月21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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