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112,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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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添福

籍設彰化縣○○市○○里○○路000號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添福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壹年。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添福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

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7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院偵字第22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542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268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8日 112年10月2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542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26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2年12月5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796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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