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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景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景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景勝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景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28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如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400、825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991、992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函詢受刑人之意見後,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損害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8日 111年6月3日 111年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9829、11602、11865、123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9829、11602、11865、123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9829、11602、11865、123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542、1693、1757號 111年度簡字第1542、1693、1757號 111年度簡字第1542、1693、175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4日 111年11月4日 111年11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542、1693、1757號 111年度簡字第1542、1693、1757號 111年度簡字第1542、1693、17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4日 112年1月4日 112年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2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2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279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3日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9829、11602、11865、123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2615、175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2615、175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542、1693、1757號 112年度簡字第45號 112年度簡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4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542、1693、1757號 112年度簡字第45號 112年度簡字第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4日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2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3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378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3日 111年7月9日 111年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96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9362號、112年度偵字第10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9362號、112年度偵字第10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93號 112年度簡字第400、825號 112年度簡字第400、8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5月16日 112年5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93號 112年度簡字第400、825號 112年度簡字第400、8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8日 112年9月20日 (撤回上訴) 112年7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5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60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4032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8、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3日 111年6月5日 111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767、29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767、29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767、29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991、992號 112年度簡字第991、992號 112年度簡字第991、9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7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7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991、992號 112年度簡字第991、992號 112年度簡字第991、9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54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54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5490號 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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