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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筱雯
居臺中市○○區○○街○○巷○0弄0號0樓之0C房
具 保 人 曾裕宸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裕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裕宸因受刑人尤筱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
因該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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