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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家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強制性交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該次定應執行刑已使所判之罪均不得再易科罰金),均經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受刑人已表示願意就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見偵聲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院發函受刑人告以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受刑人表示:聲請人所涉案件緊密為之,請訂定較低之刑等語(見本院卷),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於上開確定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強盜 搶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0月 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98年11月30日 ①98年11月28日 ②98年12月14日 ①98年11月28日 ②98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10817號、99年度偵字第393、487號(聲請書漏載99年度偵字第393、4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35號 99年度訴字第135號 99年度訴字第135號 判決 日期 99年3月9日 99年3月9日 99年3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35號 99年度訴字第135號 99年度訴字第1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4月12日 99年4月12日 99年4月12日 備 註 彰化地檢99年度執他字第679號 編號1至4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1至5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搶奪 強制性交 強制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 犯罪日期 98年12月16日 97年12月17日 98年10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10817號、99年度偵字第393、487號(聲請書漏載99年度偵字第393、487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29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35號 106年度侵訴字第34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12號 判決 日期 99年3月9日 107年1月31日 112年6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35號 106年度侵訴字第34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4月12日 107年3月13日 112年8月4日 備 註 彰化地檢99年度執他字第679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8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94號 編號1至4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1至5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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