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307,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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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朝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朝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朝程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仟元、2仟元或3仟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亦有明定。

末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梁朝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另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並未具狀表示意見,有卷附本院113年2月13日函(稿)1份、送達證書1份可稽。

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經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此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類型,其犯罪情節、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及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30日 112/06/02 彰化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756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1283號 112/06/30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1283號 112/08/01 是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24號【已執畢】 2 竊盜 拘役30日 112/05/26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103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2512號 112/12/12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2512號 113/01/09 是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08號【編號2、3、4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3 竊盜 拘役20日(3次) 112/04/15 112/04/30 112/05/20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103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2512號 112/12/12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2512號 113/01/09 是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08號【編號2、3、4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4 竊盜 拘役15日(7次) 112/04/16 112/04/23 112/05/01 112/05/13 112/05/14 112/05/19 112/05/27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103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2512號 112/12/12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2512號 113/01/09 是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08號【編號2、3、4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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