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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家濬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550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家濬犯後均坦承犯行,因被告與年邁祖父,母親和妻子、年幼子女同住,且祖父患有失智,家中仰賴被告照顧,被告平時從事木工工程並負擔家中經濟,爰請求准以具保替代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黃家濬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裁定羈押3月,惟因被告此前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徒刑期間分別自113年3月20日起至113年8月19日止,並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執行等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辛字第6057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且本院於113年4月1日已裁定撤銷羈押。
是以,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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