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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景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景元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含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蕭景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亦請求檢察官就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2年12月13日定刑聲請書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
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不同,罪質有別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年4月(2罪)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2月10日 112年4月12日 112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61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61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886號 112年度訴字第678號 112年度訴字第67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19日 112年10月1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886號 112年度訴字第678號 112年度訴字第67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16日 112年11月16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0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052號 編 號 4 罪 名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8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61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7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7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6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0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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