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390,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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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利禹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2條第3、6項聲請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亦規定甚明。

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提出之聲請書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又受刑人於上述申請書表示意見:本案複數詐欺罪,其罪質、侵害法益皆相似,且時間密接,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等語,且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對本案也表示無意見。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詐欺罪(1罪、9罪、1罪、10罪、3罪)、妨害性自主罪(1罪)、違反洗錢防制法(1罪),詐欺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犯罪時間均在000年0月間、妨害性自主罪之犯罪時間在000年00月間,除妨害性自主罪外,詐欺案件之行為樣態均為擔任詐欺集團之領取包裹、取簿手等之車手角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是提供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幫助犯洗錢罪,並考量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部分定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111/06/15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687號 新北地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1441號 111/10/27 新北地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1441號 111/11/23 否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89號 新北地院 112年聲字第 30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6 月 2 妨害性自主 有期徒刑6月 110/11/19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號 中高分院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15號 111/11/02 中高分院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15號 111/12/06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74號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次)、1年1月(4次)、1年3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111/06/09至111/06/19、111/06/13至111/06/19、111/06/15至111/06/21、111/05/31至111/06/01、111/06/21(2次)、111/06/01(3次)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914、42152、42153、48739號 臺中地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2126、2364號 112/04/27 臺中地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2126、2364號 112/06/01 否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67號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06/15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034、29767、31666、34875、38709、55803號 新北地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157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號 112/06/27 新北地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157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號 112/08/04 否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13號 5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111/05/23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633、35405、36337號 臺北地院 112年度審訴字第360號 112/06/15 臺北地院 112年度審訴字第360號 112/07/21 有期徒性部分不得易科罰金、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52號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0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11/05/30至111/06/01、111/06/17、111/06/02(3次)、111/06/26至111/06/27、111/06/27(4次)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633、35405、36337號 臺北地院 112年度審訴字第360號 112/06/15 臺北地院 112年度審訴字第360號 112/07/21 否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51號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111/06/18(2次)、111/06/17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5、166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訴字第507號 112/07/26 彰化地院 112年度訴字第507號 112/08/29 否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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