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張芫琿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民國112年10月24日彰檢曉執日112執聲他1192字第1129051144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芫琿(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被判刑確定,受刑人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聲請易科罰金,雖彰化地檢署同意受刑人易科罰金,然要求受刑人一併繳交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02萬7300元,惟該案告訴人當初交付給受刑人之金額已先預扣10%,受刑人亦已返還部分金額,故告訴人實際所受損失低於上開金額,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次按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89號、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319號判決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嗣經檢察官僅就原審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70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部分撤銷宣告刑,改判有期徒刑6月,並定應執行刑2年1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其餘上訴駁回確定;
嗣受刑人聲請由配偶或女兒至彰化地檢署代為聲請易科罰金,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則同意由受刑人之配偶代為聲請易科罰金,惟需一併繳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02萬7300元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19號、111年度簡上字第70號判決書、彰化地檢署112年10月24日彰檢曉執日112執聲他1192字第1129051144號函(下稱系爭函文)等件在卷可稽。
(二)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19號判決沒收202萬7300元部分,已於判決中詳細記載其依據及理由,聲明異議意旨主張該確定判決沒收金額宣告有誤等語,核屬確定判決是否認定事實錯誤,而得以再審程序救濟之問題,尚非得據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適法理由。
又系爭函文主要係同意由受刑人之配偶代為聲請易科罰金,且一併提醒受刑人尚有犯罪所得尚未繳納。
因受刑人遲未到案,而是請親屬代為聲請易科罰金,故執行科僅係提醒受刑人並非繳完易科罰金就不用繳納犯罪所得沒收的部分,復迄今受刑人或其配偶仍未到彰化地檢署聲請易科罰金等情,亦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2份在卷可憑。
是本件檢察官僅係同意受刑人由其配代為聲請易科罰金,就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如何執行沒收,尚未作出准駁之決定及指揮,受刑人執此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表:
編號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19號判決主文 1 張芫琿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陳鴻銘」署押壹枚沒收。
2 張芫琿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陳鴻銘」署押壹枚沒收。
3 張芫琿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陳鴻銘」署押壹枚沒收。
4 張芫琿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陳鴻銘」署押壹枚沒收。
5 張芫琿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陳鴻銘」署押壹枚沒收。
6 張芫琿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陳鴻銘」署押壹枚沒收。
7 張芫琿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陳鴻銘」署押壹枚沒收。
8 張芫琿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陳鴻銘」署押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張芫琿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張朝雄」署押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柒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之刑度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