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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凱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25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主 文
許凱強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其中關於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准就前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惟就併科罰金部分,漏未裁定,爰就併科罰金之定應執行刑部分為補充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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