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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仲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7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已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和解,有正當工作及家庭生計需要處理,並無逃亡之虞,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嗣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13年7月17日以112年度訴字第776號判處罪刑在案,無從易科罰金,將來須入監執行,又被告目前有多件詐欺案件仍在偵審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聲請人以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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