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保,10,2024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重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重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重杉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4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908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