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保,3,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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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文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文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文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3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9340號核准假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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