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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 5號
113年度訴字第15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嘉文
選任辯護人蘇千晃律師
劉家成律師
被告陳建志
000000000000000
被告連惟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王祥豪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4 日
書記官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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