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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黃婷鈺
被 告 陳沅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84號、113年度訴字第138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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