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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王傳隆
被 告 鄭志賢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原告對被告翁子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於113年3月25日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83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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