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雷素珍
被 告 王○羽
法定代理人 王興錦
武雪芳
被 告 賴○誠
法定代理人 賴筱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刑案112年度訴字第10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