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附民,38,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陳俊儒

被 告 劉畊均


林宇宏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於言詞辯論後有新發生之事實,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