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陳振宗
被 告 王司睿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