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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
原 告 林宥蕙
被 告 許哲維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0弄00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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