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8,交易,136,200011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執行羈押,茲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之要件,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

茲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提訊被告,並當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諭知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紹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