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8,重訴,20,200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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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及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五月十三日、七月十三日、九月十三日起再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殺人等罪,於審理判決尚未確定前,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欽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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