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8,重附民,17,2001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六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施 坤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洪 浩 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