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8,附民,100,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ОО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傑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員林鎮
法定代理人 己○○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三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施 坤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洪 浩 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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