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易,1360,200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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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主 文
甲○○違反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定,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
金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電動玩具柒台、兌換券拾張及賭資壹仟參佰元,均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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