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易,1504,20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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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錄音帶參佰捌拾玖捲及光碟片貳佰玖拾參片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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