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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要件,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紹 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王 惠 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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