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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十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 弼 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田 慧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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