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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右列被告因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理 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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