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訴,1051,200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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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
零公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安非他
命貳包(重約貳點柒公克)、殘有安非他命之玻璃吸食器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零公克)、安非他命貳包(重約貳點柒公克)及殘有安非他命之玻璃吸食器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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