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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高 文 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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