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訴,386,200011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公 訴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 文 崇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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