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二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0九、四二三0、五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紋 瑩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鄭 秀 鑾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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