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非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永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卓 俊 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