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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妨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據保候傳。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吳 俊 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莊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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