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易,1780,200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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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要件,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茲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三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紹 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王 惠 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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