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易,1819,200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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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主 文
甲○○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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